桃園市私立龍祥精神護理之家-住民訪視(會客)規定

公告日期:113年10月01日

  1. 目的
    為維護住民安全、隱私與生活品質,並確保訪客進入機構時遵守相關規範,特訂定本訪視規定。
  2. 適用範圍
   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前來探視住民之家屬、親友、外部專業人員及其他訪客。
  3. 訪視時間
    1. 一般訪視時段:每日 09:00–11:00、14:00–16:30,並在三天前於預約會客系統進行預約登記。
    2. 夜間探視:特殊情況需經主管同意。
    3. 緊急探視:住民病危、重大事件等情況不受時段限制,但須由護理站安排與陪同。
  4. 訪客訪視規範
    1. 所有訪客需於櫃台或護理站完成以下程序:
      • 實名登記及量測體溫
      • 手部清潔與配戴必要防護用品
      • 特殊訪客請出示識別證明
    2. 訪客應依指引至指定區域,不可任意進入限制區域(例如護理站、行政區、隔離區);未經許可訪客不得擅闖住民房間,會客得於會客室。
    3. 若訪客有發燒、咳嗽、嘔吐、腹瀉等不適症狀,機構得拒絕其進入會客。
  5. 訪視規範
    1. 探視頻率及人數:
      • 每位住民一次最多 2–3 名訪客(可依需求調整)。
    2. 探視方式:
      • 於會客室會客,需保持環境整潔與安靜。
    3. 探視期間禁止:
      • 喧嘩、飲酒、抽菸、拍照/錄影(除非住民同意且不影響他人)
      • 擅自搬動機構設備
      • 帶危險物品或影響機構秩序之物品
    4. 若需陪同住民外出,需提前向機構提出申請並完成外出登記。
  6. 物品攜入規範
    1. 攜帶飲食、衣物、用品前,應事先向護理人員確認住民之飲食禁忌及安全需求。
    2. 嚴禁攜入:
      • 易腐敗食物
      • 酒精飲品、違禁品
      • 有危險性之物品(如刀具)
    3. 機構有權檢視物品以確保住民安全。
  7. 特殊狀況管理/訪視(會客)特別條款
    1. 流行疫情期間,機構得視情況調整探視規範,包括採預約制、分流或暫停訪視。
    2. 若住民需隔離或觀察,僅能進行視訊探視或由機構安排替代方式。
    3. 如遇緊急事件(火災、災害等),需依工作人員指示撤離,禁止自行行動。
    4. 倘若住民有暴力行為,有自傷、傷人疑慮時,機構得以拒絕訪客與其會客。
    5. 機構訪視(會客)以簽約人為可探視(會客)人員,為維護個案身心狀況,倘若簽約人另有簽立個案拒絕會客切結書,則機構依簽約人簽立之切結書為主,依切結書內容執行。
  8. 違規處理
    1. 訪客若違反本規定,機構得予以口頭勸導、終止探視或限制日後訪視權利。
    2. 若有妨害秩序或危害住民安全疑慮者,機構得通報相關單位協助處理。
  9. • 最近更新日期:113-10-01